中國丁玲研究會
中國丁玲研究會領導成員名單
會 長:賀桂梅
副會長:何吉賢、劉復生、蘇永延、佘丹清、羅 崗、徐 坤、梁向陽、程 凱、魯太光
秘書長:章曉虹
中國丁玲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丁玲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A DING LING INSTITUTE(CDLl),縮寫:CDLI。
第二條 本團體是文藝理論工作者、丁玲研究教學工作者、編輯工作者、與丁玲研究關系密切人員及知名作家代表(其中必須載明:組成的人員或單位)自愿結成(填寫組織性質,比如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行業性)的全國性學術類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活動地域是。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一)本會宗旨是組織、推動對享有國際聲譽的著名作家丁玲及其文學成就的研究,著重研究她成為一位無產階級革命作家的思想發展、藝術風格以及她的創作在各個歷史時期產生的作用和國際文壇上產生的影響;總結經驗,以光大革命文藝傳統,繁榮社會主義文學事業,推動我國新文學繼續發展,促進國際進步文化交流。
(二)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充分發揮黨組織工作職責和組織功能,有效銜接社團黨組織建設與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執行重大事項黨組織決策機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紫緣路193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范圍描述必須具體、明確,填寫時請注意格式,可首行空兩格)
(一)每三年主辦一次全國或國際性丁玲學術研討會,不定期舉辦丁玲研究青年論壇,以推動丁玲學術研究,活躍文藝評論,促進國際進步文化交流;
(二)指導編印《丁玲研究》《丁玲文學》,以推動丁玲文學研
究發展,促進學術交流;
(三)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出版丁玲研究學術論文專集,選編丁玲研究系列叢書,展示丁玲研究學術成果;
(四)組織創作人員創作、改編反映丁玲生平的影視文學作品,各類宣傳視頻和圖片展示等,擴大丁玲及其作品的影響;
(五)依照有關規定,經批準主辦或參與丁玲文學獎評獎,促進社會主義文藝創作的進步繁榮;
(六)組織開展丁玲講堂、讀書分享、作品誦讀、文學志愿服務進校園、進社區等其他丁玲文化活動及相關咨詢服務;
(七)積極開展與丁玲生活地和其他學術團體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本會會員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在《丁玲研究》或公眾號上發布入會信息。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不收取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會員常年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最后一句本團體是否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選擇,僅用于系統判斷,不會打?。?/p>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且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屆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經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獎金;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聘用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當地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2年12月11日第8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